| 索 引 号: | 012948317/2026-55016 | 信息分类: | 旅游、文化、广播、新闻出版 / 公示公告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生成日期: | 2026-09-1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防范非法宗教活动负面清单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防范非法宗教活动;负面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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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抵御境外宗教渗透,防范遏制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原则,结合我市文旅领域监管实际,制定本负面清单。本清单针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全市文旅行业各类经营主体、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禁止性规定,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非法宗教活动。
一、严禁非法定主体违规组织宗教活动及教育培训
1.信教公民、境内外国人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2.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经依法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一律不得组织、举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接受宗教性捐赠。
二、严禁各类经营场所为非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1.宾馆、酒店、民宿、客栈、招待所、餐馆、疗养院等经营场所内,禁止举行宗教活动、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上述场所内发生的此类活动一律认定为非法宗教活动。
2.各类经营主体不得为非法宗教活动提供场地、物资、接待、宣传等任何便利,不得借非法宗教活动收取费用、牟取利益。
三、严禁组织、引导公民出境参与非法宗教相关活动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类培训、会议、活动,不得为境外非法宗教活动牵线搭桥、提供协助。
四、严禁在线文旅平台传播涉非法宗教违规信息
1.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严禁放任入驻商户发布涉宗教宣传、非法宗教活动招揽等违规信息,须定期排查并及时清理平台内涉宗教类违法违规内容。
2.平台入驻商户严禁发布含宗教营销、非法宗教活动召集等内容的违规信息。
五、严禁违规制售含违法违规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及文创产品
1.严禁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销售、传播含有《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宗教类图书、报刊、画册、音像制品、电子读物、印刷品等各类出版物。
2.严禁设计、制作、售卖含有违法违规宗教内容的文创产品、旅游纪念品、工艺摆件、周边衍生品等,不得在文创产品中违规搭载宗教教义宣传、非法宗教标识及涉境外宗教渗透内容。严禁借祈福、朝圣等宗教噱头推销文创产品,严禁包装宗教主题旅游线路、炒作涉宗教文创商品。
3.景区、实体书店、文创商店、宾馆民宿、文博场馆等各类文旅经营主体,严禁进货、陈列、展示、售卖前款所述的违规出版物及文创产品;发现相关违规物品线索须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包庇、纵容流通。
六、严禁隐瞒包庇非法宗教活动、阻碍监管执法
1.经营场所及相关单位发现非法宗教活动线索,须第一时间向监管部门报告,严禁隐瞒不报、纵容包庇。
2.严禁为非法宗教活动通风报信,严禁以任何方式阻碍监管部门执法检查。
存在参与、包庇非法宗教活动,为非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阻碍监管部门执法检查等行为的,由宗教工作部门、公安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范围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9月8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