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门市部、营业部)备案 |
设定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
申请条件 | 1、旅行社分社的备案管理要求(点击下载) 2、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管理要求(点击下载) |
办理材料 | 《开设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社保证书》(点击下载)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点击下载) 《旅行社服务网点变更备案登记表》(点击下载)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表》(点击下载) 《旅行社分社变更备案登记表》(点击下载)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C座1553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逢法定节假日除外)09:00-12:00,14:00-18:00(7月15日至9月30日的法定工作日内服务时间下午调整为15:00-18:00) |
联系电话 | 025-68789056 |
办理流程 | 1、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规定时间内将备案材料送往所在区旅游主管部门; 3、区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材料; 4、受理; 5、现场检查; 6、审核和现场检查通过者颁发备案登记证明; 7、未通过者区旅游主管部门指导整改,直至完成备案。(在未领取备案登记证明期间分社和服务网点不得营业,如营业者视为未备案处理) |